□本報記者杜萌
  10月27日15時6分,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5號審判庭。
  審判長宣佈: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今天在這裡公開審理上訴人丹澎、丹湃與上訴人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一案。
  《法制日報》對此案持續跟蹤報道歷時9年。
  記者專程趕赴焦作,全程旁聽了焦作市中院的此次庭審。
  “馬拉松”官司持續12年
  今年8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對丹澎、丹湃訴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作出了重審一審判決。
  判決下達後,原被告不服判決,雙雙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相距60天后,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一醫患糾紛民事案件。
  丹澎、丹湃雙胞胎兄弟於1993年7月28日在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降生。出生不久,這對雙胞胎新生兒出現全身抽搐、深度昏迷癥狀。父親丹永安與妻子帶著雙胞胎兄弟奔波本省及外省多家醫院求治,夫妻倆從專家教授對孩子的診斷中獲悉:丹澎、丹湃系“缺氧性腦病”,病因是“因生產過程延長,雙胞胎嬰兒在母體缺氧,吸入羊水,產生炎症”以及“出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病情加重”。
  自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立案受理丹澎、丹湃訴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至今,原被告堅持訴訟長達12年之久,案卷來來回回輾轉於區法院、市中院、省高院。案件雖經三級法院近20次開庭審理,卻仍在訴訟程序中運行。
  此次焦作市中院開庭審理這一曠日持久的醫患糾紛民事案件,未來的判決結果能否終結這場馬拉松官司,讓人難以猜測。
  原被告不服重審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對案件定性錯誤,本案系醫療侵權案件,非醫療事故損害案件。”
  63歲的買易君以公民代理身份坐在原告席上宣讀民事上訴狀,丹永安作為丹澎、丹湃的法定代理人與買易君併排而坐,買易君與丹永安二人為姨甥關係。丹澎、丹湃也來到法庭,坐在法庭旁聽席上。
  記者旁聽得知,買易君提出三項上訴請求:請求撤銷解放區人民法院“(2002)解民重字第637號民事判決書”;請求判令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賠償丹澎、丹湃前期護理費各290410元,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賠償丹澎殘疾賠償金313572.42元、丹湃殘疾賠償金358368.48元;請求判令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
  買易君在庭上質疑“一審法院推定上訴人對損害結果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認為這一推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上訴人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她還提出另外兩點上訴意見:一審法院沒有支持上訴人交通費是錯誤的;一審法院判決的護理費過低。
  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委托代理人邢和平在法庭宣讀上訴狀時說:“本案整個訴訟程序及一審法院存在法律適用、證據採集錯誤”,他“請求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方各項訴訟請求”。
  邢和平提出,1995年,焦作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依上訴方的信訪要求,對這起病例進行了首次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不但下發給醫患雙方,還上報至上級主管部門及權威媒體。另外,解放區法院、焦作市中院曾於2003年6月和12月先後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了上訴方的訴訟請求。
  邢和平質疑重審一審法院將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10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作為判決依據。他根據“解釋”文件中第36條內容規定:“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稱“本次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是錯誤判決,所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更是無法律依據”。
  合議庭歸納爭執四焦點
  當原被告雙方陳述上訴請求、支持上訴的理由及事實之後,主審法官告知雙方,法庭經過合議,歸納出雙方爭執的四個焦點問題,繼而得到雙方認可。
  法庭合議後歸納雙方爭執的四個焦點是:一、一審法院對本案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包括案由和法律適用)二、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有沒有診療過錯、應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三、丹澎、丹湃的交通費應否支持、應當支持多少?四、丹澎、丹湃護理費是否過低、應當按照什麼標準、計算多少為宜?
  買易君對第一爭執焦點的表述是:“我們起訴要求按醫療損害賠償立案審理,不是按醫療事故。”丹永安補充說:“醫療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是兩個概念,我們有選擇的權利。”
  邢和平提出,這個案件在2003年就經法院審查過了,不適用審結之後再重新考慮。
  法庭進入第二個爭執焦點辯論,主審法官強調這是本案重點。
  買易君當庭表示: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在丹澎、丹湃生母分娩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和過失;在丹澎、丹湃出生後的治療過程中也存在嚴重過錯和過失。她重新回顧病歷記錄中的相關細節,以支持醫院診療過錯行為與丹澎、丹湃出生後致殘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辯論觀點。
  邢和平聲稱“醫院醫療行為正確,不存在醫療過失和過錯”。
  他的理由是:病歷經過焦作市醫療事故委員會鑒定;經過河南省衛生廳行政調查認定;通過了司法鑒定(中國科協司法鑒定中心[2009]鑒字第15號司法鑒定書)。而後來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對此案作出的鑒定,存在程序上的嚴重錯誤,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雙方圍繞合議庭歸納的第三個爭執焦點展開辯論。
  買易君說:“孩子生病後,家人帶著孩子長年奔走,尋求治療,肯定會產生交通費用。”她在重審一審時,曾向解放區法院遞交過一份清單,鑒於只保存了很少一部分交通票據,她建議按照每人1天10元計算。這次上訴,她堅持一審時對交通費提出的訴訟請求。
  邢和平對此表示:交通費不應該支持,說“看病是正當支出,與醫院沒有關係”。
  買易君針對第四個爭執焦點發表意見說,依據衛生部護理範圍的五項規定,經由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作出的鑒定傷殘等級評定過低。她認為丹澎應屬於大部分護理依賴,丹湃應屬於完全護理依賴,而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對丹澎的鑒定為部分護理依賴,對丹湃的鑒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
  邢和平的表述是:“這個傷殘等級有統一的規格,因為自身疾病導致傷殘,因為自身疾病需要照顧和護理,跟醫院沒有任何關係。我們不予考慮如何計算”。
  重要證據丟失影響鑒定
  “丹澎、丹湃健康受損有三個關鍵性證據,一是丹澎、丹湃兩人都在世;二是病歷基本完整,診療過程的一切都在病歷中概括了;三是兩個孩子出生12天后醫院拍下的CT片。”
  丹永安陳述,雙胞胎的腦CT片能夠證明兩胎兒在宮內吸入混濁羊水造成窒息,窒息導致腦細胞大面積損壞。窒息不僅針對大腦,還致使各個臟器免疫力低下,出現癲癇、視神經萎縮等病狀,這一切都能在兩張CT片中體現出來,
  “孩子就醫也好,鑒定也好,首先要這個CT片,專家要這個,我們拿不出來,CT片哪去了,法院說丟了。”在丹永安看來,法院丟了CT片,大大影響鑒定,無論技術鑒定也好,傷殘等級鑒定也好,因為沒有證據了,“這個影響大到什麼程度——最後導致我們要承擔50%的責任”。
  買易君補充說:“這個證據(新生兒腦CT片)勝於文字,病歷可以改變,CT片改變不了。我三次到省高院舉報中心反映這個事,拿到三個回函,就是沒人處理弄丟當事人重要證據這件事。因為這一重要證據直接影響案件的判斷,影響小孩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的鑒定。”
  主審法官當庭答覆:“你現在讓我們在這個民事案件里來確定CT片到底丟了沒有,我們確實不行。”
  丹永安當即表示:“CT片丟失對鑒定因果關係、鑒定過錯影響非常大,因為一旦(鑒定)存在因果關係,對方百分之百要賠償。”
  買易君堅持追究法院丟失CT片證據一事,她說,“我在法庭上提出這個問題,你們告訴我,應該由(法院)哪個部門解決問題”。
  “如果我們知道,肯定要通報你的。”主審法官這樣回答。
  雙方同意調解但未達成一致
  審判長主持兩輪庭審辯論之後,宣佈雙方進入庭審最後階段的總結性陳述。
  買易君感嘆這一案件訴訟非常艱難,審理了這麼多年,希望法庭儘快作出公正判決,讓兩個孩子有錢治病,讓丹永安不再麻煩親屬。
  邢和平堅持認為醫院醫療行為沒有錯誤,請求法院駁回上訴方申請。
  審判長當庭發問:“上訴人是否撤回上訴?”
  買易君回答“不撤”。
  “你們呢?”審判長轉頭問焦作第二人民醫院委托代理人邢和平。
  邢和平回答:“不撤。”
  審判長隨後向雙方詢問是否同意由主審法官主持下進行調解,在雙方表示同意之後,審判長宣佈:案件待合議庭合議後擇期宣判。
  庭審結束後,買易君告訴記者,庭下調解時因雙方對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調解不成。
  (原標題:腦癱雙胞胎醫療糾紛重審案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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